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点:
1、融资租赁合同的构成形式具有特殊性
两个合同(买卖合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
2、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
3、出租人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4、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1、出卖人负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的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
4、承租人享有及时检验义务和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
1、从出租人的角度看
特殊法律利益
2、从承租人的角度看
1)支付租金
出租人应收回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另一方面要获取一定的营业利润
救济措施:
1)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或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维修租赁物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原因
1、期限届满
2、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