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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三)》听课笔记:16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点:

1、融资租赁合同的构成形式具有特殊性

两个合同(买卖合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

2、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

3、出租人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4、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1、出卖人负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的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

4、承租人享有及时检验义务和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

1、从出租人的角度看

特殊法律利益

2、从承租人的角度看

1)支付租金

出租人应收回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另一方面要获取一定的营业利润

救济措施:

1)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或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维修租赁物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原因

1、期限届满

2、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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