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概念和特点
(二)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三)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
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根据合同法第325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支付:
1、定额支付: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2、提成支付:提成支付可以分为单纯提成和提成支付附加入门费两种方式。当事人约定采用提成支付的方式支付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其提成的具体舒尔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合同新增加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就提成支付的比例,当时人可以约定采取规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递减比例。当事人约定采用提成支付方式时,转让方、开发方或提供服务、咨询的一方,有权查核受让方的账目。
(四)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
《合同法》将技术成果分为两类:
1、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1)合同法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
2)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从使用和转让该项技术成果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人给与奖励和报酬。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归属于该完成人
3、完成技术成果人的署名权和取得名誉权
完成急速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技术开发合同
概念和分类
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分为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特点
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
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
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资料,完成协助事项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研究开发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原始资料,病完成其他协助事项
委托人应当补充必要的背景材料和资料,但只以亚久开发人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范围为限
委托人不依合同的约定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承担则恩
委托人逾期经催告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研究成果
委托人不及时接受研究成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研究开发人催告并经过一合理期限委托人仍然拒绝接受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理研究成果,从所得收益中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
如所得收益不足以抵消上述款项,研究开发人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依约亲自指定和实施研究计划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
研究开发人的后续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依照合同约定投资
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相互协作配合
保守技术情报、资料和技术成果的秘密
合作开发各方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