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的负担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损害状态。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风险责任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实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研究开发人亦有权利主动停止研究开发工作
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采取适当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但当事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人或由双方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成果,不属于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但当事人不欲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都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于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以下问题
1、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2、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专利权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都有的,按原有份额比例共同受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技术转让合同
(一)概念和特点
狭义的不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法上是指广义的
1、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成果
2、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权利
3、是要式合同
(二)效力
1、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
1)让与人负有以下义务
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着,完整、无误、有效
让与人未按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超越的,擅自允许第三人使用的,违反保密义务的
2)受让人的义务
第一,按约定的范围和期限使用,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应当依约支付使用费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
2、特别效力
1)专利实施许可的效力 约定的范围内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明确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