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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三)》听课笔记:31

 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1、即城市一个多含义的概念

2、民法学上,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权利义务的承受;狭义上,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又称为财产继承。

3、继承具有以下含义:

1)继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是继承发生的必要条件

3)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本质和特征

(一)关于继承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

继承的根据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因此被继承人有立遗嘱的意思。在无遗嘱的情况下,也应根据人的自然情感推测死者的意思,以决定由何人继承死者的财产。

2、家族协同说

继承是由于家庭协同生活而发生的。

3、死后扶养说

继承的根据在于死者的扶养责任。

4、无主财产归属说

5、共分说

本人所有权、亲属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共同按各自属有的财产分别所有

(二)继承的本质和特征

1、继承是历史的产物,以个人财产的存在为存在的前提

是随着私有制的确定而确立起来的

2、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

继承是将死者的财产转移为他人所有的一种制度

3、继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决定于约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又对经济骑着很大的反作用

4、继承受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婚姻家庭制度和宗教制度的影响

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

一、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祭祀继承

1、财产继承

在财产继承中,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而不能继承其他的权利义务。在现代各国继承法中,人们从死者承受的仅能为财产权利义务,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继承仅为财产继承。

2、身份继承

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份为继承对象的继承,如官职、爵位等,现代继承不包括

3、祭祀继承

是指承受祭祀宗庙资格的继承。现代继承中不包括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

是指继承人不是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的 意思确定的。

2、遗嘱继承

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决定于被继承人的意思。

三、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1、无限继承

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是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其财产权利,继承人也须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而不得拒绝。继承人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

2、有限继承

又称限定继承,是继承人得仅于一定的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债务的轻航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总额为限度,超过实际价值的,继承人可不负清偿责任。

四、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

1、共同继承

继承人为数人而不是一人的继承。可分为均等继承和不均等继承

2、单一继承

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

五、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1、本位继承

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

2、代位继承

是指在直接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为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原来的继承顺位上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论代位继承人有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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