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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三)》听课笔记:32

第三节  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与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冠以“继承法”名称的法律

以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为依据

2、纯粹继承法与非纯粹继承法

纯粹继承法,是指规定与遗产继承直接有关的问题的法律规范。

二、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是私法

(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三)继承法为实体法

(四)继承法是强制法

(五)继承法为财产法

第四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继承制度

(一)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份继承为主

(二)同行单一继承、长子(幼子)继承制、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三)否认男女继承权平等

(四)土地为继承权的主要客体

(五)继承方式以法定继承为主

二、西方国家的近现代继承制度

(一)取消身份继承,仅实行财产继承

(二)取消单一制继承,实行共同继承

遗产继承均分原则

动产与不动产两种制度的继承原则

(三)继承人的继承权仍存在事实上或形式上的不平等

(四)遗嘱继承普遍适用,遗嘱自由与待留份制相结合

(五)重视维护遗产集中,以免资本分散

二、中国近现代继承制度的立法

1、中国近代立法始于明末清初,《大清民律草案》

2、中华民国 北洋政府 第五编 继承法

3、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 1931.5.15 民法  继承编——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继承法

4、社会主义继承法

1)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有关继承权问题的政策、法规

2)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中对继承问题的规定

3)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四、社会主义继承制度存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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