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克思主义对待继承权的基本观点
2、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权存在的社会条件
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但未消灭私有制
2)“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多种分配方式
3)社会主义的家庭还负担着消费的职能
3、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与私有制继承制度的性质不同
1)继承权的基础不同——私有制 VS 公有制
2)继承权的客体即遗产的内容不同——生产资料 VS 生活资料
3)继承权主体不同——剥削阶级成员 VS 人民
4)价值观念和社会作用不同
第五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取得
2、被继承人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人的行使
5、法律依法给与救济 诉讼时效:2年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1、女子和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
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议会参的继承权
3、在继承人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上,男女平等
4、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
5、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无论男女都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产生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
(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四)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尽了主要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五)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四、养老育幼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七、对被继承人的债务限定继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