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吸收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它是该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其实是一种授权资本制度,但是授权资本发行的期限和数额进行限制,进行限制。 EG:德国 授权董事会发行一定资本,但是对发行期限有一定限制。法国/日本 还对这一部分资本数额有了一定的限制。首期发行的数额。
共同点:无论是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还是折衷资本制,投资者对所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一般均无须一次缴足,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均分期缴纳股款。
(二)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采极为严格的资本制度,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但很难避免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不符合国内外的立法潮流。
1、有限责任公司: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25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公司资本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领,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1、它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确定在公司章程中;
2、公司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以有效防止公司设立时的投资和欺诈行为。
(二)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
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1、不得抽逃出资:93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亏损必先弥补:17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3、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1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4、股票的发行价格上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价值: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149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6、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价值保证责任:28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如须增减则应遵循法律所规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