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
(三)继承法律关系是公民为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
(四)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相联系的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集成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人
1、继承人是集成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1)继承人是由继承法规定的——近亲属
2)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人
3)继承人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被宣告失踪的继承人同样享有继承权,留有一份财产;若最后被宣告死亡,作为法定继承的财产;若宣告死亡后回来的,若分割的财产还没有被消耗,应当分给他一部分
第二十九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法
一、概念
二、继承的特点
1、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条件而发生的
1)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遗留有财产
3)继承人有继承权
2、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继承关系的后果是引起死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继承权的概念
(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特点:
1、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期待权利
2、是与一地的那个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权利
3、具有专属性
(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是继承人已经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只有实际参与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才能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特点:
1、是一种既得权
2、是绝对权
3、以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为内容
二、继承权的特点
(一)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二)是与特定身份相联系的财产权利
(三)继承权享有主体的专属性
(四)继承权的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相互统一
(五)继承权实现的条件性
(六)具有无偿性
第三节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接受
(一)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前提
(二)是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
(三)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
(四)可以由继承人本人作出,也可以由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做出
(五)继承权的接受不应附加条件
二、继承权的放弃
(一)以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前提
(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三)只能由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为作出
(四)只能由本人以明示方式作出,不能以默示方式作出
(五)应在一地的那个的期限内作出——在遗产继承前作出
(六)应是无条件的
(七)其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八)继承权的放弃一般不得反悔
第四节 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基于法律跪地的那个的事由而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丧失的形式要件
四、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
由人们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