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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三)》听课笔记:35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指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的法定性
(二)法定继承的强制性
(三)法定继承前提的身份性
(四)法定继承的补充性——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被其撤销的
(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三)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只处分部分财产的
对于遗嘱没有处分的财产,由法定继承处分
(四)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五)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也包括受遗赠人
(六)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享有继承权的人,凡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即为法定继承人
(一)配偶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人,才能以配偶的身份成为法定继承人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即使尚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其中一方死亡,应认定另一方的配偶身份,并成为法定继承人
2、原来虽然与被继承人存在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与被继承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不能认定其配偶身份,不为法定继承人
3、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中的一方死亡,或者法院虽已作出离婚判决但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身份成为法定继承人
4、未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应区分具体情况,决定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1)1994.2.1之前,承认事实婚,可以配偶身份成为继承人
2)之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
3)重婚的,不成为法定继承人
4)包二奶的,不成为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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