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子女
1、婚生子女
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受影响;父母离婚后,由父或母一方抚养的,对么有对其进行抚养的母或父的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即使其已再婚。
2、非婚生子女
不仅享有其生母遗产的权利,而且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基于血缘关系。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遗产享有的继承权不以被其生父认领为条件。
3、养子女
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才成立
4、继子女——姻亲关系
以相互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或赡养关系为条件;若继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继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与其生父生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因其父或其母的再婚而受到影响。因此,在特定条件下,继子女不仅有权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而且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三)父母
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同父同母的、同父异母的、同母异父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特点
1、法定性
2、强制性
3、排他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全部放弃继承权或全部丧失继承权时,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