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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三)》听课笔记:37

第三节 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指被继承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两种观点
二、代位继承的特点
(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的限制
(三)被代位人享有继承权
(四)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两个条件:
1、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2、死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因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是因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而发生
2、主体范围不同
代: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3、继承权性质不同
代: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
转: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4、适用范围不同
代: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转: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儿一般应当均等
(二)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或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分配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二、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继承法》4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人适当的遗产。

(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1、缺乏劳动能力,即或因未成年而不具有劳动能力,或者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2、须么有生活来源,即除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之外,自己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必要的生活来源
3、须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1、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
2、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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