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遗嘱的形式
(一)公证遗嘱
要件:
1、必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
2、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3、签字、盖章、写明年月日
4、口述的,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公证员在场,并且宣读,立遗嘱人确认后签名盖章
5、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一式两份,公证机关和立遗嘱人各保存一份,立遗嘱人可委托公证机关保留
(二)自书遗嘱
1、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2、遗嘱人签名、盖章、写明年月日
3、注明删除、涂改的次数,并在删除、涂改处另行签名
(三)代书遗嘱
1、遗嘱人先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代书
2、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包括代书人)
3、见证人、代书人、遗嘱人签名,写明年月日
(四)录音遗嘱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予以录制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录下见证人见证的时间、地点和姓名
3、录音磁带封存,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1、只能在被继承人不能采取其他方式的情况下作出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3、危险状况解除的情况下,口头遗嘱丧失效力
三、遗嘱的见证
《继承法》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四、遗嘱的内容
(一)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三)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1、只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负担
2、必须是可实现的义务
(四)再指定继承人
(五)指定遗嘱执行人
(六)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