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意义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也就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
《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若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死亡时间先后的,按照证据证明的事实确定死亡人各自的死亡时间。但是,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身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它属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也不能被随意改变。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并和分别取得遗产分别所有权的时间。它属于继承人商定的时间界限。遗产分割的时间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可以由继承人自由决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应晚于继承开始的时间
诉讼时效2年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一般为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
其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遗产为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