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物尽其用原则
(二)保留胎儿应继承份额的原则
(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三、遗产分割的方法
《继承法》第29条: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1、实物分割
2、作价补偿
3、保留共有
4、分割价款
第四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债务的含义和范围
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遗产债务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中的消极财产。
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2、以被继承人为债务人
3、所欠债务是用于其个人所需
范围:
1、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有效合同之债发生的尚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3、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不当得利的债务
4、被继承人应承担的无因管理之债务
5、被继承人应其侵权行为而 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6、基于其他原因而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二、原则
(一)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不放呢不负清偿责任。
(二)保留必留份原则
(三)清偿遗产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三、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和方式
一般应在遗产分割之前进行
遗产已被分割而债务尚未清偿的,如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第五节 无人承继遗产的处理
一、无人承受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范围
1、死者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设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生前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及全体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
二、处理
1、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以死者的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并支付死者必要的丧葬费用
2、在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请求权时,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3、对于无人承受的遗产,在处理完前两个程序事宜后剩余部分,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