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上所说的健康,是物质性人格权之一健康权的客体,只能是指生理健康
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哦功能功能的完善发挥。
健康权的法律特征:
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具体内容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3、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二、健康权的内容
(一)健康维护权
(二)劳动权
(三)健康权的支配权
三、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一)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侵害健康权的民法救济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节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二、特点:
1、身体权以公民的身体极其利益为客体
2、对自己身体组织的集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3、身体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