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二)物权的发生
1、原始取得
指非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物权
2)通过收益而取得孳息物的物权
3)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而取得
4)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等的物权
5)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无人继承的遗产
6)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
7)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8)通过时效制度取得
9)通过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
1)转移继受取得
2)创设继受取得(他物权)
(三)物权的消灭
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
1、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 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事件
(三)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概述
1、概念
物权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2、物权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
A、物权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作为其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B. 公示的效力
三种学说
1)成立要件主义
2)对抗要件主义
3)折中主义
(二)公信原则
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2、善意保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