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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二)》听课笔记:19

四、不动产的登记与动产的交付

(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

(二)登记的概念、性质和登记机关

概念:是指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薄上。

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

(三)动产物权的公示

1、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与交付

A、占有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B、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占有盖顶

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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