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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二)》听课笔记:28

五、典权

(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约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占有、使用、收益其不动产,并且于约定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返还不动产,另一方返还所收取的金钱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2、是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的物权

3、 典权以典权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

4、承典人要取得典权须支付典价

(三)典权的期限

1、典权的期限

2、回赎权的期限   2年  属于除斥期间

(四)取得

1、创设取得   契约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继受取得

(五)权利义务

1、典权人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转典权

出租权

让与权

设立担保权

典物留置权

重建修缮权

费用求偿权

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权利

义务

保管典物

返还典物

(二)出典人

权利:

处分权

担保物权设定权

回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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