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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听课笔记:25
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

一、公司债转让的一般原则
应遵循自由转让、依法转让和价格约定的原则。
1、自由转让:不附加任何特别的限制;
2、依法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价格约定:即转让价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约定,而不受发行价格、票面金额或来自其他方面的特别限制。

二、公司债转让的方式
转让方式依据是记名债还是无记名债而不同。
记名公司债:必须履行背书和交付的法律程序;
无记名公司债:不需要背书,只需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即可。

第七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东

一、概述
1、概念:一般意义上说,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指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继受顾全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公司成立时或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发起人的概念与股东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发起人为签订发起人协议,认购股份,承担设立事务,并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发起人只是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并非股东都可以作为发起人,尤其在股份有限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在有限公司或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就是股东。股东强调的是公司设立后的身份,而发起人强调的是公司设立时的身份。

2、股东资格的取得:
(1)资格的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认购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为原始取得,股东称原始股东,包括发起人(创办人)、股份公司募集或增资阶段获得股份的;②继受取得:凡因转让、继承或公司合并而取得公司股份的为继受股份,股东称继受股东。
(2)法律上的限制:对继受股东资格的限制较少,而对原始股东的限制较多:①自然人作为发起人需按民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法人作为公司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严禁党政机关为发起人;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最低人数的限制(有限公司两人以上、不超过五十人;股份公司最低股份限制不少于五人);③国籍和居住地的限制(股份公司发起人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东的类别
(1)自然人股东;
(2)法人股东:含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包括机关法人);
(3)国家授权投资者。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的法律地位体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上,主要体现在:
1、股东享有股东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在有限公司这类人合公司中股东权就是所有权,在股份公司这类资合公司,基于股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权已不同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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