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1、民法的语源;源于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创造性翻译,由荷兰的市民法变成民法。
2、民法并非我国法律文化所固有,因为我国古代从未出现过民法产生的社会条件:
(1)社会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没有经济基础;
(2)封建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主要维护公权;
(3)古代没有法域(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刑法)之分,法律系统零散不一;
(4)历代法典以刑法为主,重刑轻民。
3、民法的起源: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中国的民法沿袭了罗马和西方的民法,以此为鉴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事方法:指的是以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和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的权益进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方法
2、民事;指商品经济为主导的非权力性社会关系及其事实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地位平等。
4、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类财产关系特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主体意思表达自由和等价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