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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03

(二)近代民法:始于资本主义国家和制度的确立
1、近代民法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反映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的私法。其时间约为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叶。
(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三权分立为特征。法国、德国为代表,《拿破仑法典》为代表。
(2)英美法系(或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等):它以适用习惯法系或判例法为主要特征。英美法着眼于现实的具体问题的解决,而不是追求法律体系的完整、系统的完整,不致力于法典的编纂。
大陆法系缺乏灵活性,而英美法系缺乏系统性,进而导致两大法系逐渐融合。

2、近代民法的模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编撰体系为“法学阶梯式”,民法典设人法、财产法和财产权取得法三编。 
1900年《德国民法典》:编撰体系为“学说汇编式”。与法国区别,一是设总编,二是区分物权与债权。

3、近代民法的特点 
(1)以权利为本位:所谓权利本位,主要是指以权利为法律思想的起点,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法律的目的。
(2)以平等为基础:平等是指社会成员身份的平等。
(3)以私法自治、私有财产神圣和过失责任为原则。
私法自治又称意思自由,核心内容是契约自由,是指私法事项由个人自己的意思决定,即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依自己的意思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国家不得干涉。
私有财产神圣:是指私有财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受任何侵犯。
过失责任: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时,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且每个人仅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三)现代民法
西方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以来的西方国家的民法。
1、从以权利为本位转向以社会为本位;
2、从私法自治转向对私权的限制;
3、确立了一些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原则(如社会公共福利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三、我国民法的沿革
(一)中国古代民法
1、中国古代无与现代民法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民法在我国确属西方法律文化之移植;
2、中国古代没有形式意义之民法,即无单行民法典,民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混于一体;
3、中国古代有实质意义之民法,且民事法律规范内容较为丰富;
4、中国古代未形成相应的民法文化、民法精神,民法仅表现为制度层面,而无观念意义上的民法。
(二)清末和民国民法 
1、《大清民律草案》(1907-1911):打破了两千余年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旧体制,结束了中国无民法典的历史,史称“第一民法草案”。
2、《中华民国民律(草案)》(民律二草):北洋政府1925年完成,史称“第二次民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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