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末和民国民法
1、《大清民律草案》(1907-1911):打破了两千余年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旧体制,结束了中国无民法典的历史,史称“第一民法草案”。
2、《中华民国民律(草案)》(民律二草):北洋政府1925年完成,史称“第二次民法草案”。
3、《中华民国民法》: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后,1929年1月开始编纂,是我国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民商合一,台湾现仍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
1、1954年-1956完成民法草案,是我国民法第一次草稿。仅规定了物权,而未规定债权;
2、1962-1964完成民法草案,是为民法第二次草稿;
3、1979-1982完成民法草案,是为民法第三次草稿,共草拟出四稿,故称“第四稿”。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
4、1985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
只有正式解释才能成为民法的渊源。从改革开放伊始到90年代中期,我国的民事立法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中枢,以众多民事单行法为支脉、辅之以一定数量司法解释的格局。
5、1989年3月,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三步走”(合同法、物权法和民法典)。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颁布,10月1日生效;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审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制定计划正在进行中。
四、民法的体系
(一)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包括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法人等制度。
(二)物权制度 ----人和物的结合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指的是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
(三)债的制度
债的制度包括债与合同的一般规则、债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理以及反映买卖、租赁、承揽、借贷、运输、保管、储蓄、结算、委托、行纪各种交换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
(四)人格权制度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形成的,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由此人身权分为人格权、身份权。
(五)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人类各个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和商标名称及标识7禁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活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六)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是关于确立民事责任的原则、条件和形式等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是具有强制性的约束
此外还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婚姻家庭制度、财产制度以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民事法律制度。这些有核心内容衍生的外围制度,共同参与构筑起民法的大厦。
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
民法的法源,或民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实质民法范畴种种法律规范源于哪类法律形式。
一、传统民法法源包括:
(一)成文法方面有:1、民法法典;2、民事特别法
(二)不成文法方面有:1、习惯民法---通过国家认可的;2、判例民法;3、法理
二、我国民法的法源
(一)宪法:是我国民法的首要法源,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根本性规定。
(二)民事法律
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法源。其中含有民法规范的法律,即可作为民法渊源的有: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法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和民事法规,如《外汇管理条例》、有关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相关实施细则或条例等。
行政法规可以作为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依据。
(四)区域性法规
省、直辖市的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均属区域性法规,有的是作为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
(五)有权解释
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将法律解释分为:
1、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特定主体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述和说明。
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2、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