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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05
(六)习惯
民事、经济生活中某些行为规范,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和遵守、其性质已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法。适用条件:
1、须查明确有该习惯之存在;
2、该习惯须得到社会一般人之确信和遵守(主观条件);
3、该习惯须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价值标准);
4、制定法对该习惯须无明文规定。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国与国之间订立的协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相对于我国民法应优先适用,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特别是国际民商事交易规则。

(八)法理
所谓法理,是指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原理。包括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九)国家政策
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历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或政治对策。理解作为民法渊源的政策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只有国家政策,才能成为民法的渊源;
2、必须是已经公布的国家政策;
3、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政策才能成为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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