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民法学(一)》听课笔记:07
《民法学(一)》听课笔记:07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义
(一)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二)是民事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四)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身份平等包含的具体内容:
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具体含义:自我决定;约定优先;自己责任。
该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和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

(三)公平原则
要求对利益和损害的分配主观上要持一个公平的态度;反对暴力,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要符合正义和公平的要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究信用、信守诺言、不欺不诈,亦不损人利己而谋取非分利益。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