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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13

第二节 民事能力
一、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2、特点:
A.平等性:参与机会人人平等;权利能力人人完全。
B 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者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受剥夺。
2、法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开始享有权利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终止。

(三)一般民事权利与特别民事权利
1、一般民事权利,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
2、特备民事权利能力,参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

三、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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