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主要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自己来实现,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有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
4、法人团体行为能力大小不相同。
四、民事责任能力
1 概念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2 与其他能力的关系
a 与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意思能力 --- 民事责任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民事权利能力固然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而无意思能力,同样也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
b 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共生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时也有民事责任能力,但责任能力的区分情况,与行为能力不尽相同。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法规范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
二、权利本质学说
1、利益说;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力量说: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支配力。又分为意思力量说和法律力量说。
权限与权能
权限---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更接近于资格,但尚未达到权利的程度(代理权限)
权能---是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是权利的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取得--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个或几个当事人的情形。
方式: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情形,为权利的绝对发生;
2、继受取得:或称传来取得,是由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权利的情形。属于权利的相对发生。又可分为:
1)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前者权利原封不动地归属于后手的继受取得,是转移型继受取得(如买卖)。 后者是变更前手权利内容而取得新权利的(抵押)。
2)概括型继受取得与特定型继受取得--前者把前手权利连同义务作为整体的继受取得(如公司合并、继承)。 后者是只从前手权利人取得某项特定权利(如买卖)。
(二)权利的变更
权利存续过程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权利变更的样态:
1、权利内容的变更;
2、权利效力的变更:权利的支配力发生变更;
3、权利主体的变更。(移转型继受取得)
(三)权利的消灭
权利消灭即权利与权利主体分离的情形。
绝对消灭--权利本身不复存在
相对消灭--权利由前手转移后手,即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