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事实上的权利和观念上的权利
事实上的民事权利---即当事人依法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受到他人侵犯有待救济的民事权利(处于不圆满状态的权利)
观念上----民法渊源中的权利,法律上的宣言,是静态。
(二)民事权利依其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之性质
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特征:权利所体现的生活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给予经济评价; 权利可以转移。(可分为物权、准物权和债权)
人身权--以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特征: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与个人尊严密切相关,属于非经济价值; 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知识产权(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 特征:客体的文化信号性;有客体所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呈现人格权和财产权互相结合的两权一体性
社员权(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 特征: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 社员权的利益归结为参与利益和财产利益。
(三)依作用分
支配权--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又称管理权,因对权利客体的直接支配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特征:表现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具有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和 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请求权--请求他人实施一定给付的权利,为派生性权利) 特征:权利利益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权利效力的非排他性 ; 权利效力的平等性
产生方式 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 他是连接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枢纽
形成权--依据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类型: 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 ; 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使法律效力消灭的形成权
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