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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16

四、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事实上的权利和观念上的权利

(二)1、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权利可以转移,可分为物权、准物权和债权;
2、人身权:以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3、知识产权: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
4、社员权(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

(三)1、支配权:又称管理权,因对权利客体的直接支配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表现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具有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2、请求权:请求他人实施一定给付的权利,为派生性权利;
3、形成权:依据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4、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特征: 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类型;a一时性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b  永久性抗辩权---其效力在于永久地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 如诉讼时效抗辩权。

(四)其效力所及范围   

1、绝对权:能够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                 特征: 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人; 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

2、相对权 --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由称 对人权                    特征::义务人特定,如债权。     义务的内容不限于消极的不作为。

(五)民事权利依其可否与其主体分离分
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一人的权利 。如人身权,可划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和行使上的专属权。   1 享有上的专属是专属于特定人享有,不可与权利人相分离、不得转让(让与、继承)的权利  2  行使上的专属权,则是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决定,他人不得代理或代位行使的专属权
非专属权


(六)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  从权利--与此相对应,须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从权利   如 用房屋抵押贷款

原权利---      救济权---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危险而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基础权属原权。

(七)民事权利依其全部要件是否齐备

既得权--已经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                      期待权--具备部分要件,等到其他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权利。
权利竞合---数个权利系于同一事实。本质是数个权利在原因上同一。            请求权竞合---一项事实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
1、概念: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
2、特征:
(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2)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3)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性。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义务的内容表现为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                                               作为的义务--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积极地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消极地不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三、民事义务体系
由于义务对应于权利,因此权利据以划分的标准,大都适用于义务,如财产义务、人身义务;主义务、从义务等。
义务还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对立统一;
2、既属权利也属义务的情况;
3、不对应义务的权利;
4、公法上的义务。     权利不得滥用

第五节 民事责任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发生条件不同:义务的发生于民事合法行为和事实状态;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后果;
3、法律的约束力不同;
4、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有所不同;
5、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不同。

三、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联系
1、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
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

四、“民事责任”或“责任”的其他用法
1、指某种法律效果的归属;
2、指履行债务的担保;
3、指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如有限、无限责任);
4、作“负责”讲(如连带责任)。

五、民事责任的本质
1、发生并非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2、必须以有效的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3、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债,以义务的履行为停止条件;
4、其内容与普通债不同,为赋予权利人法律上的效力,使能强制义务人为特定的行为;
5、由国家公权力保证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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