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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17

第三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意义

一、物的意义和特征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客观物质性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物是财产权的客体,但财产权不是物。
2、可支配性 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
3、可使用性:能够适应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供民事主体使用

二、物与财产和财产权利
1、财产是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
2、有时物与财产通用;
3、在一定场合下,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有财产内容的债务。

第二节 物的种类
1、根据能否流通和流通的范围分为:流通物(融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意义:明确物的流转能力;明确物流通的范围;明确物的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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