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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18

2、动产和不动产

划分标准:物能否一定能够并已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以及物权变动法律要件的不同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职位的财产就是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交,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两者法律地位不同:物权公示方法不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处理;动产则比较灵活)

3、特定物和种类物(根据转让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转让物

指定物---指咦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

4、主物和从物(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

主物--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后有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也叫附属物  要件:

1 必须不是主物的成分   2 须对主物起辅助作用 3 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实际意义在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 从物随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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