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物和从物: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
从物又称“附属物”。从物需与主物同属一人;需不是主物的成分;需对从物起辅助作用。
区分的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依据能否分割进行的划分。
可分割物为可以进行分割并且分割后部影响物的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不可分割物为按照物的性质不能进行分割,否则将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
(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6、消耗物(消费物)和不消耗物(耐耗物品):根据是一次性使用还是多次重复使用进行的划分。
区分的意义:两者都可以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标的,而不消耗物还可以作为使用借贷、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
7、原物和孳息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根据两物之间存在原有物和产生新物的关系进行的划分。
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物--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定产生的物。后者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
8、有主物和无主物:依据一定期限内有无所有权人进行的划分。
有主物为所有权人明确的物。无主物为一定期限内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所有人不明的物。
这种分类主要是为了解决无主物的归属,以便物尽其用。
9、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依据物是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的集合物进行的划分。
单一物为独立成一体的物。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体的物为合成物。多个单一物或多个合成物=集合物。
区分的意义:无论那种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上是视为一体的。
10、定着物和附着物:根据一物对他物的粘连程度进行的划分。
定着物--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
附着物--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后不能发挥其用途的物
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附着物有的是动产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11、混合物和附和物
混合物--指不同所有人的物互相掺合,难以分开而形成的物
附和物--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相互符合成为一体、不经毁损就不能分离的物
区分: 1 混合物可分割的,由原所有人共有或分割。不可分割的,由一方取得物并向另一方支付合理价金。 附和物的所有权归主物的所有人,未取得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得物人予以补偿。 附合物的各附合部分为无主、从物关系的,应由原所有人共有
2 动产可发生混合与附合,不动产不能形成混合物,动产和不动产可以形成附合物。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附合物归不动产所有人、动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不动产所有人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