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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20

第三节 特殊意义上的物
一、货币、证券和外币
(一)货币:货币是充当一切商品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民法上是种类物。货币的作用:
1、担当物权的客体;
2、充当债权的客体。

(二)证券
1、广义:在特制纸张上制作的记载财产权利或法律事实的书据。包括以下类型:
(1)票证--以很小的专用纸卡、纸单等记载小的财产权的书据;
(2)证书--证明某种权利或法律事实的书据。只证明权利或法律事实的变化,不代表它所证明的权利或事实。
(3)单据:收取金钱或货物的书据;     单据也是一种特定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可独立担当客体,也能与其他有关物结合而成为客体 
(4)特种格式合同书; 如:保险单。
(5)有价证券: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书据。   法律特征: 证券直接代表财产权利,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     证券权利的行驶离不开证券;      证券权利的转移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证券的债务人是固定的债权人则可以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证券的作用,除证明权利外,更重要的是流通;     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给付 券面载明的财产的义务。
2、狭义:
(1)票据:支票、本票和汇票;
(2)债券:企业或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4)提单: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


(三)外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

二、尸体、活体器官、死体器官、精子、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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