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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21

第四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1、概念:自然人是基于人的自然胜利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民刑事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2、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依一国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的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1)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

2)自然人身份是伴随着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

3)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

二  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

1  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

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胎儿完全脱离母体 ;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2  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的判例及解释。

3 出生证明 :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

4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三 民事权利能力的消失---死亡

1 死亡意味着:使继承开始; 充分遗嘱的生效要件; 使生存配偶发生结婚权; 充分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生效要件; 使遗嘱发生抚恤金请求权

2自然 死亡的特殊认定(发生数人一同死亡时死亡先后时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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