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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22

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
判断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精神正常与否。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成年人:需成年(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
2、劳动成年者:1)年满16周岁;2)须已就业,有劳动收入;3)该劳动足以维持当地民众的一般生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使用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1、限制的内容:
1)范围上的限制
这类人可以从事:①满足日常生活的、定型化、标的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只获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③某些以人身为基础的权利
2)程序上的限制。在上述范围之外,倘欲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非精神病人,但不包括劳动成年者;
2)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

3、精神病人的限制行为能力宣告
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需满足的条件:
1)须受宣告人为精神病人;
2)须受宣告人具有部分意思能力;
3)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由法律审理宣告。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完全不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任何行为。
其外延如下:
1)不满10周岁者;
2)年满10周岁无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


2、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救济
仍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并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


3、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
1)受宣告人为精神病人;
2)须该精神病人无意思能力;
3)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须由法院审理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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