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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23

第三节 监护
一、概念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二、监护制度的性质
1、权利说;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
2、义务说:认为监护制度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
3、职责说:认为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绝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限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并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监护人因故意或过失,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在监护关系存续中,侵害被监护人人身权益的。)

四、监护的设定
1、法定监护: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人。
1)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或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由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
1)对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2)对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

3、约定监护
有监护职责的人相互协商约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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