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民法学(一)》听课笔记:24
《民法学(一)》听课笔记:24

监护的设定: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约定监护

4、委托监护 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四、监护关系的开始、变更和终止

1、开始

1)法定监护:从被监护人出现监护事由开始

2)指定监护:从指定监护人的决定生效之时开始

2、变更

1)依协议变更监护人

2)依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变更

3)依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及另行指定而变更

3、终止

1)自然终止

2)因撤销而终止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