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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25

第四节 宣告失踪
一、概念和条件
1、概念: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其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2、条件
(1)必须是自然人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
(2)必须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两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
(3)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近亲属、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确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替失踪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其所作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被宣告失踪人,并将财务账目结清。对于财产代管人已经支付的费用,除非能够证明代管人存有恶意,不得追回或要求赔偿。

第五节 宣告死亡制度
一、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结束其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为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满两年;
2、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向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受下列顺序的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消灭;
3、债权债务关系结算了结;

4保险金或保险赔款开始履行给付

5 身份关系消灭

6 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即视为消灭 ,非经依法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将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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