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别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权: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
1、生命权: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身体权: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3、健康权:自然人以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姓名命名权;
2、姓名使用权;
3、命名变更权。
(三)肖像权:自然人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形象再现权利;
2、肖像使用权。
(四)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评价即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1、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
(1)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
(3)损害事实; 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4)行为人有过错。
(五) 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四、人格权的保护方法
(一) 除去侵害请求权: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七章 住所
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主要基地和和中心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