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民法学(一)》听课笔记:29
《民法学(一)》听课笔记:29

第五章 民事主体——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

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的组织 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独立存在

2、独立的财产  是法人能够更具自己的一直在法定范围内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

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

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财产是相分离的

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之上是相分离的

3、独立的责任  债务应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

1、便利参与交易,一是全部成员组织体太大,不方便交易,二是相对人缺乏安全感

2、责任限制,一是责任由组织体承担,二是组织体以法人身份为社员或董事会成员个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