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含义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生效要件,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1、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2、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3、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4、确定的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分类
1、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2、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含义
(二)分类
1、通过诉讼所为的撤销与通过意思表示所为的撤销
2、有溯及力的撤销与无溯及力的撤销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含义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四)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