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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44

第九节  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含义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生效要件,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1、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2、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3、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4、确定的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分类

1、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2、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含义

(二)分类

1、通过诉讼所为的撤销与通过意思表示所为的撤销

2、有溯及力的撤销与无溯及力的撤销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含义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四)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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