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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听课笔记:33

五、完善股东会对董事会制衡的法律制度
1、扩大股东会召集人的范围,确保股东会及时召集:监事会只有提议权,无召集权;少数股东(代表表决权股份的1/4或10%以上的股份)可以请求召集股东会。
台湾规定股东会原则上由董事会召集,但同时规定,检察人得必要时或持有一定股份达一定期限的股东提出召集申请15日内董事会不予答复的,可报请地方主管政府许可自行召集,或申请法院责令召集;
2、引进股东提案制度:我国法律规定,有提案权的是董事会,股东会只能讨论决议,导致董事会的专权和股东会的被动;
3、完善委托代理投票制度:为了保护小股东利益,保证股东会顺利召开。但也要防止被滥用,造成对董事会的不当干预。
4、借鉴股东质询权制度;
5、引进和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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