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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听课笔记:56

(六)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基于某种极特殊的理由,延长权利人的时效期间,使全力恩的权利仍受法律强制保护

延长的决定权完全在于人民法院

第九章  期日、期间

第一节  期日、期间的意义

(一)期日、期间的概念

期日:一定的、不许分割的时间点

期间:是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即一定的时间段

(二)作用

1、确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或终止

2、确定民事权利取得、存续和消灭的时间

3、确定旅行民事义务的期限

4、推定的事实中的或法律上假设的时间

5、确定有效地行使权利或为某种行为的期限

(三)分类

1、强制性期间与任意性期间

2、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与不确定期间

3、连续期间与不连续期间

第二节   计算

一、期日、期间的确定方式和计算方式

(一)计算单位

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天

(二)确定方式

1、按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三) 计算方法

1、自然计算法

一日24小时,一星期为七日

2、历法计算法

(四)期间的开始

1、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  从某时为届满点

2、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的计算, 从次日开始计算

3、当事人有约定的,期间的起算,应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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