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股东会对董事会制衡的法律制度
1、扩大股东会召集人的范围,确保股东会及时召集:监事会只有提议权,无召集权;少数股东(代表表决权股份的1/4或10%以上的股份)可以请求召集股东会。
台湾规定股东会原则上由董事会召集,但同时规定,检察人得必要时或持有一定股份达一定期限的股东提出召集申请15日内董事会不予答复的,可报请地方主管政府许可自行召集,或申请法院责令召集;
2、引进股东提案制度:我国法律规定,有提案权的是董事会,股东会只能讨论决议,导致董事会的专权和股东会的被动;
3、完善委托代理投票制度:为了保护小股东利益,保证股东会顺利召开。但也要防止被滥用,造成对董事会的不当干预。
4、借鉴股东质询权制度:为了使股东在股东会中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更好地行使表决权,从而更好发挥股东会的制衡作用;
5、引进和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1)我国规定-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不足:①没有包括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②对股东诉权给了相当的限制,“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没有涉及到损害赔偿;③缺乏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仅规定了直接诉讼,如果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则限制了股东代表诉讼。
(2)国外相关立法:①原告的资格-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是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法定数额的股份;②前置程序-股东提前通知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的,少数股东可以形式诉权;③可以要求股东提起诉讼时应提供担保。
第四节 监事会
一、概念和职权
1、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我国对监事会实行强制设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2、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不足:没有规定监事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没有赋予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