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不论人们是否认识到。
2.不确定性。从危险的个体来看,它的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性质是不确定的。但从总体来看,它的发生还是较确定的。
3.未来性。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未来发生的。
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
(一)预防危险。是在危险发生前采特定方法 以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发生所致辞损失。
(二)自留危险。即指自己承担危险。有自动的,也有被动的。
(三)抑制。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危险。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分散危险。
(七)转移危险。将自身承载的危险转移于他人的处理方法。
三、危险与保险
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保险的法律涵义
"保险"一词为舶来品.清末殖民入侵,变法时,经日本传入中国。汉语中专指事物的安全状态或运行的安全系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 保险责任的基本问题
一、基本原则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价值为限。
4.重复保险按比例分摊。
1-3原则超过部分不赔。以上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获取不当利益。
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范围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标的的损失外以保险金额为限另行支付。
3、保险索赔费用(区别予施救费用)
(保险法 49):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得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到消防部门调取火灾证明的费用。
费用赔多少法律无规定,实务中在施救费用以外支付。
海商法规定规定: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之性质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费用,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之外另行支付,前项费用以相对于保险金额为限。
4、与诉讼、仲裁有关的费用(只适用责任保险。如:热水器爆炸引起产品责任纠纷)
保险法 51 规定责任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提起的诉讼或政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的有关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