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保险法绪论
讲了保险之范畴,保险的缘起
危险的处理
第二节:讲了保险的法律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担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
学理定义: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分散风险而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 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为满足其成员损失的需要,而为的商行为。
(一) 共同团体
(二) 危险
(三) 同一性
四 补偿的需要性
五 有偿性
六 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
二、保险的性质
(一 )损失说
1 损失赔偿说
2 损失分担说
3 风险转嫁说
(二 )非损失说
1 技术说
2 欲望满足说
3 共同财产准备说
4 相互金融机关说
(三)二元说
1 否定人身保险说
2 择一说
(四)保险性质的学说在立法上的运用
财产可以用货币来度量他的价值,而保险不能。
我国在立法上采用的是择一说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一)保险与储蓄(经济安定的方法)
1、实施方法不同:储蓄个别、单独的进行;保险:多数人
2、给付与发给付关系上不同:储蓄建立个别均等关系未必要;综合均等关系。
3、目的:储蓄应付各种需要补偿意外事故损失,计算丧葬费;保险应付个别单位的意外事件。
(二)保险与赌博(射幸行为)
保险目的:利己利人
赌博是属于侥幸获利,大部分是违法行为。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被大为推广。
(三)保险与保证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独立、经济制度、履行自己债务、无代位权;
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从合同、紧紧是法律规定、代替他人偿还债务、代位权。
(四)保险与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