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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听课笔记:05
四、我国保险法的演进
1、清末中国保险法:光绪年间聘日本法学家起草商法草案;
2、民国期间的中国保险法:1929年公布保险法草案,未施行;
3、新中国的保险法:1952年财产强制保险和旅客保险;1981年经济合同法;1983年财产保险条例;1992年海商法(第12章 海商保险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保险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二为一)标志我国保险体系的形成;1996年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规定;1996年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编 本论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语义分析
属特殊的民事合同,是债权合同的一种。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2、实事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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