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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听课笔记:06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2、是双务合同:以当事人是否有对等给付义务为标准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合同法》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完全适用。
保险人义务:金钱给付说—保险人义务是给付保险金,以保险事故发生为要件;危险承担说—整个保险期间,保险人均有危险承担的义务;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强制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
依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订立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接受赠与);当事人责任轻重不同。
4、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以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倖合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的损失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5、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依是否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采不要式合同说,通过将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作为合同义务,可保证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不至于发生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混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只限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并无向社会公示的必要;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6、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合同非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投保人对保险人实现拟定的合同内容条款表示同意,投保人对保险单的内容不能自行拟定,也不能对其修改。在某些情况下,若需要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人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拟定的附加条款或附属内容。
格式合同为合同一方为与不特定的订立而实现拟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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