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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听课笔记:07
6、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合同非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投保人对保险人实现拟定的合同内容条款表示同意,投保人对保险单的内容不能自行拟定,也不能对其修改。在某些情况下,若需要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人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拟定的附加条款或附属内容。
格式合同为合同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合同的需要而事先拟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内容的控制:为防止对相对人不利而采取-立法控制(合同法和保险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司法控制;行政控制(保险合同需经保监会审查和批准)和社会组织控制。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予以确定。两者对当事人影响不同。
定值保险合同——
(1)涵义: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单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2)存在价值: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可避免定价之争;在客观上可提高保险人于决定承保前评估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审慎程度;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值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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