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主要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义务或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样的保险费率承保。若投保人欺诈,极易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 保险也无从存续发展。故保险合同被成为“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于保险合同由订立、履行、解释乃至于终止的整个过程。主要有: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对保险人的要求表现在缔约之际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弃权和失权、如实履行保险给付义务等。
我国保险法17条
二、告知义务
1、告知: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陈述或回答。
2、告知义务的根据
五种学说:诚信说;合意说;射倖说;担保说;危险测定说。
3、告知义务的性质
性质是先合同义务。
缔约之际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协力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