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告知义务
1、告知: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陈述或回答。
2、告知义务的根据
五种学说:诚信说;合意说;射倖说;担保说;危险测定说。
3、告知义务的性质
性质是先合同义务。
缔约之际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协力的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4、告知义务的主体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仅投保人负告知义务,而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受益人一般不负告知义务。
5、告知的时间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有告知义务;
订立后:复效时,是否应履行该告知义务;续约时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合同变更时,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6、告知的方式
关于告知的方式,各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实务中有约定的,从当事人的约定。若告知义务人主张自己履行了告知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7、告知的范围
重要实事
(1)判断标准:其存在与否成为保险人决定承保的因素;其存在与否是保险人决定需以提高保险费来承保的因素。
(2)告知范围:自动申告主义(对投保人要求较严);书面讯问主义。
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事项,应该知道因为重大过失未能知道的。
8、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
主观要件,须可归责于告知义务人。
客观要件有:
(1)危险评估说:据我国保险法17条第二款规定,似乎采此说;
(2)因果关系说;
(3)危险评估兼因果关系说。
9、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赋予保险人以合同的解除权。